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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山红与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红,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760号原告:江山红,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南湖村。法定代表人:周德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江山红与被告湖北鑫禾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江山红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