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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4786杨建荣与朱红刚、肖延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荣,朱红刚,肖延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786号原告:杨建荣,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朱红刚,男,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肖延炜,女,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杨建荣与被告朱红刚、肖延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建荣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杨建荣已预交),由杨建荣负担。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