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4786杨建荣与朱红刚、肖延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荣,朱红刚,肖延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786号原告:杨建荣,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朱红刚,男,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肖延炜,女,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杨建荣与被告朱红刚、肖延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建荣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建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杨建荣已预交),由杨建荣负担。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