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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候要欣与樊启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要欣,樊启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49号原告:候要欣,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随伟杰,系河南博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樊启召,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候要欣诉被告樊启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要欣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候要欣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霄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