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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景武申请执行马利民、季萍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武,马利民,季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景武,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马利民,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季萍,女,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执行景武与马利民、季萍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马利民、季萍履行归还借款1800000元,案件受理费21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6000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利民、季萍的存款182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