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明通、国网福建省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2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明通,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法定代理人:黄某,男,194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明溪县(系上诉人黄明通的父亲)。法定代理人:颜某,女,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明溪县(系系上诉人黄明通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开来,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涵,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福建省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青年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768557965T。法定代表人:余建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舒欣,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溪县荣凯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明溪县城关乡王桥村。法定代表人:黄立荣,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凯,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伟,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忠,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拥政,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沙县。以上五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明,明溪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云根,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溪县王桥机砖二厂,住所地明溪县城关乡王桥村苗圃岗。负责人:陈基畅,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溪县城关乡王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明溪县城关乡王桥村。法定代表人:曹福生,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卫华,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明通、国网福建省明溪县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明溪县荣凯木材加工厂、周凯、徐志伟、陈文忠、陈拥政、杨云根、明溪县王桥机砖二厂、明溪县城关乡王桥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明通收到《二审缴费告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于黄明通的上诉,按上诉人黄明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春审判员 闫明伟审判员 吴良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敏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