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移送周英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69号移送执行部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英龙。本案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周英龙罚金三千元一案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英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5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