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0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倪万和与莫高芳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万和,莫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0执66号申请执行人:倪万和,男,汉族。被执行人:莫高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倪万和与被执行人莫高芳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倪万和以在执行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30执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辉审判员 武剑豪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治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