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实验外国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实验外国语学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3民初1748号原告: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B座B201A。法定代表人:王学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静,该公司法务总监。被告:遂宁实验外国语学校,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广灵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孟永红,该校董事长。原告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明德公司)与被告遂宁实验外国语学校(以下简称外国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纪明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外国语学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世纪明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16496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总额20%的违约金即32992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7月15日起2年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为15671.2元;4.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外国语实验小学与原告世纪明德公司、原告的全资子公司北京世纪明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世纪明德励志修学营合作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合作开展北京励志修学营活动,原告负责修学营的宣传和接待工作,被告负责监督接待质量,协助代收学生缴纳的营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原告。被告于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7月15日组织116名学生、10名教师共计126人参加了修学营活动。被告代收了参营费303280元,2014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预付了59000元。夏令营活动结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余款,经原告催告,被告于2014年10月22日签署欠款说明书,承诺于2014年11月31日前结清余款。因被告原因仍未能如期付款。后被告于2014年12月2日签署合同尾款支付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2月5日前结清所有欠款,并承担未结清款项20%的违约金和直至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仍未能履行。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告发出法务函,要求被告接到法务函3日内足额支付余款,被告仍未能支付。2015年3月16日,被告支付原告活动款50000元。截止2017年3月10日,被告尚未向原告结清合同尾款164960元。被告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实验外国语学校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提供了营业执照、合作协议、参营确认书、欠款说明、尾款支付承诺书、法务函、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被告未应诉、答辩,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2日达成的尾款支付承诺书系对支付期限以及支付方式的补充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其未按照约定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尾款并支付违约金以及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遂宁实验外国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164960元;二、被告遂宁实验外国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992元;三、被告遂宁实验外国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世纪明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未依约支付合同剩余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15671.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2元,由遂宁实验外国语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