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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6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段雅娟与李殿友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683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殿友,段雅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6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殿友,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群,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雅娟,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李殿友因与被上诉人段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李殿友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李殿友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本院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殿友于2016年11月18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但其未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殿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紫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