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民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邓蓉与刘广东、徐强、叶霞、四川义奥涂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蓉,刘广东,徐强,叶霞,四川义奥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蓉,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强,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霞,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义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红花4村。法定代表人:徐强,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邓蓉与被上诉人刘广东、徐强、叶霞、四川义奥涂料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蓉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 芹审判员 廖 巍审判员 刘尧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