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大稳、范国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稳,范国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张大稳,男,汉族,1950年6月10日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范国宽,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住肥西县,本院依据的(2016)皖0123民初2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解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