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3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大稳、范国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大稳,范国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836号申请执行人:张大稳,男,汉族,1950年6月10日生,住肥西县,被执行人:范国宽,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生,住肥西县,本院依据的(2016)皖0123民初2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解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