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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异议人王友贵与被执行人东屏镇人民政府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友贵,东屏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异2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友贵,男,1950年3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溧水区,现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东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集镇。法定代表人刘昌红,东屏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胡谦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王友贵申请执行东屏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屏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友贵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异议人王友贵、被执行人东屏镇政府委托代理人胡谦峰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友贵称,关于异议人与东屏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执行一案,异议人对东屏镇政府2016年11月2日答复有异议。东屏镇政府的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法院继续执行,责令东屏镇政府重新信息公开。本院查明,2014年8月4日,王友贵向东屏镇政府邮寄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东屏镇政府公开新澳(南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新澳公司)征用、租赁占用王友贵所在农业用地,从事房地产(包括别墅等)开发的依据及其补偿、补助费用使用情况。东屏镇政府收到其申请后,未对王友贵作出答复,王友贵遂诉至本院。本院审理后作出(2015)溧行初字字7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王友贵的诉讼请求。王友贵不服该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苏01行终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5)溧行初字第76号行政判决;二、责令被上诉人东屏镇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对上诉人王友贵于2014年8月4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判决书生效后,东屏镇政府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友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6)苏0117执1467号。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28日向东屏镇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东屏镇政府在2016年11月2日向王友贵出具书面答复,主要内容为:1、申请公开的第1、2项内容,现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苏国土资地补函(2005)26号《关于新澳(南京)实业有限公司等2个项目办理建设用地的通知》给异议人,该通知系被执行人公开内容;2、关于五个自然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拆迁当时的公告给异议人;3、没有提供给五个自然村群众推选的3个评估机构;4、异议人申请的在2003年拆迁过程中,户口不在自然村内的人员拿安置房户数及面积,现因公开的内容涉及到他人隐私,不宜公开,如果异议人对具体哪一户有疑问,被执行人负责解答;5、对安置以后的剩余房屋,由政府统一向社会对外进行出售,但安置户优先购买。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将东屏镇政府答复和公开的内容送达给王友贵,后本案以强制执行完毕结案。王友贵不满意东屏镇政府答复,提出异议要求本院责令被执行人重新公示。异议审查期间,东屏镇政府又于2017年5月4日对王友贵20**年8月4日信息公开申请向王友贵再次出具书面答复,主要内容为:1、被执行人不是新澳公司征用、租赁占用申请人所在农业用地,从事房地产(包括别墅等)开发项目的审批机关。有关信息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2、补偿、补助费的使用情况,因涉及到新澳公司的利益,且与异议人生产、生活无关,故不属于公开的内容。但被执行人应当给予异议人的补偿费用已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完毕,且异议人已经领取。王友贵收到本院转交的上述答复后,仍有异议。另查明,针对东屏镇政府2016年11月2日的答复,王友贵于2016年11月15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东屏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答复一案,请求确认东屏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责令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公示。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6)苏8602行初1391号行政判决书。目前,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中(2016)苏01行终18号行政判决书判定东屏镇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对王友贵于2014年8月4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经过本院执行,东屏镇政府已向王友贵作出了书面答复,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异议人如认为东屏镇政府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王友贵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该案正在审理。至于异议人认为东屏镇政府答复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异议人应另行主张。综上,(2016)苏01行终18号行政判决书判定的内容本院已执行完毕,王友贵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友贵的异议请求。各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卞卫明审 判 员  朱 波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