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710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吴孝永、中山市一箭加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孝永,中山市一箭加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7101执41号申请执行人:吴孝永,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中山市一箭加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沙源顺成工业区35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000997211。法定代表人:庄录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庄录平,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执行吴孝永与中山市一箭加速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庄录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49482.5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249482.5元债权未得到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春审判员  王荣光审判员  曾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帅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