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河北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雪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雪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639号原告:河北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青,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西围子西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4692052636K被告:杨雪峰,男,汉族,居民,现住: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雪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昊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秀武书记员 王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