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庆彬破坏电力设备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庆彬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14号罪犯张庆彬,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明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庆彬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宣判后,2012年9月21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一次,于2016年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庆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庆彬伙同他人在山东省曹县、延津县、兰考县等地,多次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经鉴定变压器价值117050元。罪犯张庆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庆彬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庆彬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庆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