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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坤德、袁贵生与湖北昌丰化纤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坤德,袁贵生,湖北昌丰化纤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李坤德,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执行人袁贵生,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湖北昌丰化纤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龙盘湖风景区。法定代表人何明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坤德、袁贵生与被执行人湖北昌丰化纤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422号执行裁定,确定被执行人湖北昌丰化纤工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坤德、袁贵生支付赔偿金155250元。因被执行人湖北昌丰化纤工业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4)鄂伍家岗执字第00422-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李坤德、袁贵生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昌丰化纤工业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经与该公司协商,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案赔偿款100000元,不足部分赔偿金55250元,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申请执行人李坤德已于2017年5月23日在本院领取执行款155250元,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03执恢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晓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