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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甲兴与刘金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兴,刘金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1民初218号原告:刘甲兴,男,1952年6月9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陇东乡。被告:刘金苍,男,1960年5月4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陇东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杰(被告刘金苍之子),男,1981年4月4日出生,甘肃省清水县人,住清水县陇东乡。原告刘甲兴与被告刘金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刘甲兴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刘甲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甲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甲兴负担。审判员  鲁智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