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沥雄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沥雄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巿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民初1102号原告: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号。法定代表人:余军辉,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沥雄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星洲苑四号路*梯***号。法定代表人:黄炬明,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远,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沥雄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被告清远市沥雄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30888560.37元;2、确认原告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被告开发的位于清远市清远大道88号和润花园1、2、3、4号楼的全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项目——位于清远市新城××区(××区)的沥雄坚和润嘉园1、2、3、4号楼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防雷、给水、弱电工程、消防等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是:2014年3月8日至2015年4月13日,合同价约87418245.79元(最后按实际结算为准)。原告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场时间开始施工,期间由于被告自身的原因停工约一年,直到2015年8月左右,被告理顺内部关系并逐步能够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后,工程才得以恢复施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第81.1条约定:“被告应当按月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95%时停止支付,待结算完成后七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结清。”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足额支付进度款,只是陆续支付;原告为了避免停工造成更大损失,只能一方面催促被告尽量支付进度款,不足部分则带资坚持到了工程完成。2016年10月中旬,原告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所承包的工程,履行了本方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至95%。原告为此向被告递交了《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按照合同价87418245.79元(未结算)的95%要求被告支付进度款,减去被告累计已经支付的43392873.13元,还应向原告支付39654460.37元。经过被告的层层审批,确认了上述应付金额无误,但时间过去了四个多月,直到提起本案诉讼时止,被告只是支付了8765900.00元,还欠30888560.37元的工程进度款没有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对于被告所欠的上述工程进度款,原告可依法就被告开发的和润花园1、2、3、4号楼全部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销售)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另一方面,被告可能是为了达到拖延付款的目的,至今未与原告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更没有与原告进行工程结算,导致最终的工程价款至今未能结算,原告保留继续追讨被告付清全部实际工程款和追究被告各项违约责任的权利。被告清远市沥雄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意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条件确已成就,被告按约定应向原告支付95%的工程进度款,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进度款30888560.37元未付。原告仍有部分工程款未出具发票给被告。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位于清远市新城B35号区沥雄坚和润花园1、2、3、4号楼工程。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防雷、给水、弱电工程、消防等工程;工期从2014年3月8日至2015年4月13日;合同价约87418245.79元(最后按实际结算为准);被告应当按月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95%时停止支付,待结算完成后七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场施工。2016年10月中旬,原告基本完成合同约定工程的建设。被告已对外预售商品房屋,但双方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亦未对工程造价进行最终结算。被告累计已付工程进度款52158773.13元,尚欠原告工程进度款30888560.37元未付。另外,原告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告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月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95%时停止支付,待结算完成后七天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下3%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进度款30888560.37元未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30888560.37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依据该规定,请求确认对被告开发的位于清远市新城B35号区沥雄坚和润花园1、2、3、4号楼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清远市沥雄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0888560.37元;二、确认原告广东根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进度款30888560.37元内,对被告清远市沥雄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清远市新城B35号区沥雄坚和润花园1、2、3、4号楼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2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01243元,由被告清远市沥雄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德人民陪审员 麦 雅人民陪审员 潘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欣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