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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传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传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37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传艺,男,汉族,1990年11月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传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9日1时15分,被告人魏传艺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京报业大厦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被告人魏传艺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后将被告人魏传艺带至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被告人魏传艺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72.5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魏传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传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魏传艺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魏传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传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魏传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落实社区矫正等情况,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传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朱世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苗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