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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行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付小林与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小林,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渝05行终1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付小林,女,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巴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县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局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国,局长。上诉人付小林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巴南区国土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3行初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巴南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通知》(渝府地[2013]501号)同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天明村村委会及1社、10社、11社、12社、15社、16社、17社集体农用地56.5667公顷(其中耕地36.6016公顷)连同未利用地2.21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8.1680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6.9485公顷。付小林系鱼洞街道天明村15社村民,其位于该社的房屋属征地范围。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鱼洞街道天明村村集体及1、10、11、12、15、16、17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巴南府发[2013]113号),巴南区国土分局、巴南区政府征地办公室拟定了《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关于征收鱼洞街道天明村村集体及1、10、11、12、15、16、17社部分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巴南国土发[2013]83号),巴南区政府发布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鱼洞街道天明村村集体及1、10、11、12、15、16、17社部分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巴南府发[2013]129号)批准了拟定的补偿方案。征地部门对付小林房屋进行清理丈量、拟定人员及住房安置协议并通知付小林领取各项补偿费用,付小林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绝领取补偿费用、签订补偿协议。巴南区国土分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通知》,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建构筑物,交出被征收的土地,因原告未履行,被告巴南区国土分局作出《土地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付小林对巴南区国土分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2015年12月22日,巴南区国土分局作出巴南国土处字(2015)第39号《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付小林于收到决定书十日内交出巴南区鱼洞街道天明村15社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占用的土地。付小林不服,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复议,重庆市国土房管管局受理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巴南区国土分局作出的《交出土地决定书》。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巴南区国土分局作出的《交出土地决定书》、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之规定,巴南区国土分局系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其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巴南区国土分局作出《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前,已向付小林送达《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通知》、《土地行政处理告知书》,该两项行政文书责令自行拆除建构筑物,交出被征收的土地,并告知付小林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因此,巴南区国土分局作出《交出土地决定书》程序合法。本案中,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13]501号文件,征收包括付小林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国家建设用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部门对付小林房屋进行清理丈量、拟定人员及住房安置协议并通知付小林领取各项补偿费用,征地实施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付小林拒绝领取补偿费用、签订补偿协议,亦不交出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占用的土地,付小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巴南区国土分局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之规定,作出《交出土地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受理付小林的复议申请,复议程序中收集相关证据,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付小林关于巴南区国土分局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法律依据不足等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巴南区国土分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作出的《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付小林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付小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来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渝府地[2013]501号通知违法;巴南府发[2013]113号公告作出时间违法,并且没有依法进行公示;巴南国土发[2013]83号公告没有依法进行公示违法,且该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听取意见;巴南府发[2013]129号公告没有依法公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作出复议决定违法。二、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没有依法征地程序,落实补偿款程序,不能产生责令交地程序。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法院未中止本案诉讼,违反司法程序。被上诉人巴南区国土分局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举示的证据经一审法院当庭质证,且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在此不再赘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被上诉人巴南区国土分局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职权。本案中,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巴南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通知》(渝府地[2013]501号)同意将巴南区鱼洞街道天明村村集体及1社、10社、11社、12社、15社、16社、17社集体农用地连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诉人付小林为鱼洞街道天明村15社村民,其位于该社房屋属于征地范围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和巴南区国土分局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了征地行为,并对付小林房屋进行了清理丈量、拟定人员及住房安置协议并通知付小林领取各项补偿费用。付小林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绝领取补偿费用、签订补偿协议,亦不交出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占用的土地的行为,实际上已妨碍了征地方案的正常实施。被上诉人巴南区国土分局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已征收土地的通知》后,对上诉人付小林拒不交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行为,作出本案被诉《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上诉人市国土房管局在受理付小林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予以送达,其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付小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付小林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付小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封 莎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贾罗曼书 记 员  赵纯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