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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聚法与王平照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聚法,王平照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034号原告:王聚法,又名王聚发,男,194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王平照,男,约58岁,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聚法诉被告王平照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聚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聚法撤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聚法承担。审判员  丁乐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林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