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聚法与王平照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聚法,王平照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034号原告:王聚法,又名王聚发,男,194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王平照,男,约58岁,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聚法诉被告王平照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聚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聚法撤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聚法承担。审判员 丁乐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林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