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执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明财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184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明财,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王明财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元坝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明财交纳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明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明财于2016年2月因病去世,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随时追缴。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崇润审判员 王普贤审判员 杨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京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