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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345号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杉街129号负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562038553M。法定代表人:金燕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燕,系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萍,系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9133019U。法定代表人:吴志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龙,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于2017年5月23日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802元,减半收取2901元,由成都合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