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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督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对郑国华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郑国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71号申请人: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住所地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法定代表人:张文杰,该局副局长。被申请人:郑国华,男,汉族,农民,现住小宽镇申请人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称,被申请人是小宽镇大宽村一组村民,2016年被申请人耕种水田面积为0.387公顷,水田灌溉用水由申请人供给,但被申请人一直未缴纳2016年灌溉用水水费,按照规定,被申请人应缴水费495.36元,并支付滞纳金170.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郑国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水费495.36元,滞纳金170.9元,共计666.26元。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郑国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英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