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位金良与王建云、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金良,王建云,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明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437号原告:位金良,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建云,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民主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秦瑞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娟,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新华北街*号院红楼*单元**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明生,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位金良与被告王建云、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明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位金良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位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3元,由原告位金良负担。审判长 宋秀梅审判员 原 琳审判员 贾若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