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张某某与原审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决定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监2号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3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灞桥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54年1月8日出生,住灞桥区。系张某某之长子。原审原告张某某与原审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陕011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审判程序存在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旭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