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雨川与北京汇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迈云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雨川,迈云霞,北京汇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赵雨川,迈云霞,北京汇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107号原告赵雨川,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委托代理人马高峰,河南钧挚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迈云霞,女,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汇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瑞雪春堂三里1号楼3层301。法定代表人朱剑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雨川诉被告迈云霞、北京汇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原告赵雨川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迈云霞、北京汇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雨川撤回对被告迈云霞、北京汇鑫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