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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东包装材料贸易部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啟丰纸品加工厂、胡珍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东包装材料贸易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啟丰纸品加工厂,胡珍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51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东包装材料贸易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260号。经营者:潘浩东,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啟丰纸品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众涌联众路52号之三。经营者:胡珍啟,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胡珍啟,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东包装材料贸易部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啟丰纸品加工厂、胡珍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东包装材料贸易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啟丰纸品加工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东包装材料贸易部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东包装材料贸易部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啟丰纸品加工厂的起诉。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