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牛禄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禄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711号之一被执行人牛禄兵,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河刑初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鲁桂坡缴纳罚金205000元;2、缴纳执行费2975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牛禄兵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现被执行人牛禄兵在沧南监狱服刑。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至今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审判员 巩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