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易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达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杨智全,何丽娜,杨柱娟,王守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中段南路南2576号。法定代表人:李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华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余洪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易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杨智全,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达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陈集镇长江路南侧(长江路以南,日南高速西)。法定代表人:杨柱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智全,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菏泽易龙汽车销售公司董事长,住菏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丽娜,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柱娟,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达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菏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守京,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上诉人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菏泽易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达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杨智全、何丽娜、杨柱娟、王守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