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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181号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维江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8869360T。法定代表人:杜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华军,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静,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维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