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944号原告:文某某,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月山镇。被告:李某,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月山镇。原告文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喻异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宣任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