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4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袁震与韩连友、柳河县柳河镇景花啤酒美食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柳河县柳河镇景花啤酒美食广场,韩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956号原告:袁某,男,住通化市。被告:柳河县柳河镇景花啤酒美食广场。法定代表人:金某。被告:韩某,男,住吉林省柳河县。原告袁某与被告柳河县柳河镇景花啤酒美食广场、韩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计426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张云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