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心柯职务侵占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心柯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16号罪犯王心柯,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了(2014)管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心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宣判后,2015年3月5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心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判认定2013年5月至7月被告人王心柯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160块报废的iPhone4S手机主板在鸿富锦公司车间进行调换后,带出鸿富公司予以销赃,获利约10万元。160块手机主板价值人民币64960元;2013年7月18日至19日,被告人王心柯伙同他人预谋将厂外报废的iPhone4S手机带到鸿富锦公司F05号楼调换,后将调换的185部手机出售,获利29万余元,185部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85455元。2014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心柯到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心柯亲属退还赃款人民币21500元,鸿富锦公司对王心柯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王心柯系主犯。罪犯王心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受到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心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心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心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