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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滁州德丰高科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佳里大通铁路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德丰高科机械有限公司,安徽佳里大通铁路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德丰高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南京北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9824296U。法定代表人:许杏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佳里大通铁路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综合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孙圻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滁州德丰高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佳里大通铁路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佳里大通铁路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102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