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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朱连仁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朱连仁,安彩纪,吕长余,朱素岩,潘涛,李艳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负责人:张兰香,系该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伶,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朱连仁,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安彩纪,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吕长余,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朱素岩,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潘涛,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李艳伶,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朱连仁、安彩纪、吕长余、朱素岩、潘涛、李艳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冬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