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1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锦州锦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锦州锦矿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法人代表人张西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锦州锦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刘鹏利,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锦州锦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11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文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