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太原宝亿元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辉机械装备制造有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宝亿元物资有限公司,山西鑫辉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原宝亿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张凤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鑫辉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法定代表人王广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太原宝亿元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鑫辉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112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西鑫辉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变更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耀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