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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洁明申请李小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明,李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李洁明,又名李建明,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李小波,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李洁明与被执行人李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小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洁明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小波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7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三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