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洁明申请李小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明,李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李洁明,又名李建明,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李小波,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县。申请执行人李洁明与被执行人李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小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洁明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小波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7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三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