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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闫先建、王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先建,王旭,朱圣勇,齐征,张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7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闫先建。被执行人:王旭。被执行人:朱圣勇。被执行人:齐征。被执行人:张小伟。申请执行人闫先建与被执行人王旭、朱圣勇、齐征、张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新华审判员  李金海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艾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