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终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宁市俊炫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市懂你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宁市俊炫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市懂你服饰有限公司,谈家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民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俊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一巷**号怡景·西湖新天地广场*号楼****号。组织机构代码57184894-5。法定代表人:任怀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升堂,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懂你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工贸大道****号*幢。组织机构代码78883077-0。法定代表人:蒋宝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良,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屠骏蔚,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谈家喜,男,1984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南宁市俊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懂你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懂你公司)、原审被告谈家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为妥善处理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俊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懂你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懂你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其与懂你公司之间不存在定作合同关系,懂你公司将案由从定作合同纠纷变更为买卖合同纠纷是不合法的。一审未同意俊炫公司的代理人参与庭审,程序违法。懂你公司提交的欠据是伪造的,欠据上人怀堂的签名及捺印均非其本人形成。实际上,俊炫公司共支付了预付款10万元,而懂你公司既不让俊炫公司看货,也不生产,合同最终没有谈成,懂你公司至今也没有发货。因此,懂你公司应当返还俊炫公司的预付款。懂你公司答辩称,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债权债务明确。俊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怀堂签字确认共结欠懂你公司货款241068元,后俊炫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懂你公司支付4万元,故至此俊炫公司结欠货款201068元。欠据上任怀堂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如果俊炫公司否认其真实性,懂你公司同意进行司法鉴定。谈家喜未进行答辩。懂你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俊炫公司支付货款201068元;2.判令谈家喜对俊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俊炫公司、谈家喜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懂你公司与俊炫公司之间发生羊毛衫买卖业务往来,双方于2015年2月5日进行对账,俊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怀堂出具欠据一份,确认俊炫公司与懂你公司合计发生业务货款计301068元,谈家喜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俊炫公司已付10万元,尚余201068元至今未付,懂你公司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懂你公司提交的欠据、中国工商银行跨行收报(贷方)专用凭证及懂你公司庭审陈述等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定作合同纠纷,审理中懂你公司申请变更为买卖合同关系。一审经审理认为,懂你公司与俊炫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故本案案由变更为买卖合同纠纷。俊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怀堂在欠据上签字捺印,结合懂你公司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跨行收报(贷方)专用凭证,可以证明俊炫公司与懂你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尚结欠懂你公司货款201068元的事实。故懂你公司诉请俊炫公司支付货款201068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谈家喜在欠据上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应为全部债务,保证期间应自懂你公司要求俊炫公司履行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故懂你公司要求谈家喜对俊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请,亦予支持。俊炫公司、谈家喜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相应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俊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懂你公司货款201068元;二、谈家喜对俊炫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76元,由俊炫公司、谈家喜共同负担。二审中,俊炫公司申请对欠据上“任怀堂”的签字是否为任怀堂本人书写以及该处的捺印是否系任怀堂本人的指印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院委托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甬童司鉴[2017]文鉴字第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日期为“2015年2月5日”的《欠据》中欠据人处“任怀堂”签名字迹与现有样本中任怀堂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甬童司鉴[2017]痕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日期为“2015年2月5日”的《欠据》中欠据人处“任怀堂”签名字迹上指印是样本捺印人任怀堂右手拇指捺印形成。懂你公司质证认为,对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签字可随个人意志改变风格,而手印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故任怀堂在欠据上捺印也是对欠据的确认,该欠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的债权债务是明确的。俊炫公司、谈家喜未进行质证。本院认证认为,对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纳。鉴定意见可以证明任怀堂在欠据上捺印,故本院对欠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懂你公司、谈家喜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懂你公司要求俊炫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懂你公司提供落款时间为2015年2月5日的欠据一份,内容为:收到嘉兴市懂你服饰羊绒衫货品561件,货款总金额为叁拾万壹仟零陆拾捌元整(301068元),已预付货款为陆万元整(6万元),剩下货品尾款贰拾肆万壹仟零陆拾捌元整(241068元)。“欠据人:任怀堂”处有签名和捺印,并书写身份证号码。“担保人:谈家喜”处亦有签名和捺印,并书写身份证号码。二审中,俊炫公司申请对欠据上“任怀堂”的签字是否为任怀堂本人书写以及该处的捺印是否系任怀堂本人的指印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经鉴定,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欠据人处“任怀堂”签名字迹与现有样本中任怀堂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欠据人处“任怀堂”签名字迹上指印是样本捺印人任怀堂右手拇指捺印形成。文书(签名)的鉴定费3400元,痕迹(指印)的鉴定费2500元。另查明:2015年5月17日,俊炫公司向懂你公司银行账户汇款4万元。本院认为,懂你公司主张俊炫公司与其发生交易,俊炫公司结欠其羊绒衫货款。而俊炫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的合同实际未成立,懂你公司没有向其发货。经鉴定,2015年2月5日的欠据上,欠据人处的指印是俊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怀堂捺印形成,表明任怀堂确认了欠据所载内容,该欠据具有证明效力。根据欠据内容,任怀堂已经确认了收到货物的数量以及货款总金额,且在欠据形成之后,俊炫公司向懂你公司转账支付4万元,由此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交易实际发生。俊炫公司的上述辩解明显与证据反映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俊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认结欠的货款,对俊炫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懂你公司据此要求俊炫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201068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俊炫公司提出的程序问题,因任升堂在一审中未提交其与俊炫公司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代理手续不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故一审法院未准许其以俊炫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在程序上并无不当。综上,俊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16元,由南宁市俊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南宁市俊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900元,由南宁市俊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嘉兴市懂你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宁建龙代理审判员 冯 静代理审判员 石明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佳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