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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刁佩英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佩英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5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佩英,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辩护人岳双双,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佩英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将本案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欢、被告人刁佩英及其辩护人岳双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刁佩英在其本人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实际经营的位于本市杨浦区国和路XXX号-5的XXX食品经营部后面的仓库,通过非正常途径向他人购买了一批外烟,准备对外销售。次日1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民警会同上海市崇明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刁佩英,并当场查获各类专供出口和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卷烟共计359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价值合计人民币60,856.08元。刁佩英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刁佩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警方出具或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鉴别检验报告、估价意见书和情况说明,证人刁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佩英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刁佩英有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刁佩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刁佩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为由,建议本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刁佩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各类卷烟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曹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买的物品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