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金亮与黄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亮,黄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443号原告:张金亮,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黄德青,男,汉族,住南阳市。原告张金亮诉被告黄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亮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9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郜翠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