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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康平县小城子镇裴家街村民委员会与艾明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县小城子镇裴家街村村民委员会,艾明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419号原告:康平县小城子镇裴家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小城子镇。法定代表人:徐军,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辽宁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明仁,男,194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平县。原告康平县小城子镇裴家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艾明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康平县小城子镇裴家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康平县小城子镇裴家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县小城子镇裴家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平县小城子镇裴家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馨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雨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