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与夏崎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夏崎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419号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3253515E,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秀海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谭俊斌,该公司总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沁蔚,该公司员工。被告:夏崎锐,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夏崎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屈玲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