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2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大虎与王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大虎,王志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963号原告:赵大虎,男,住武威市。被告:王志祥,男,住古浪县。原告赵大虎与被告王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大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大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树苗款39580元及利息560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25日被告赊购原告价值39580元的树苗,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被告王志祥未答辩。原告赵大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欠条1份,证明2015年4月25日,被告欠原告树苗款39580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有证明效力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4月25日,被告王志祥赊购原告赵大虎价值39580元的树苗,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树苗款39580元至今未还。本案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对利息自愿放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树苗款的请求,由被告所立欠条证实,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利息5600元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祥给付原告赵大虎树苗款3958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被告王志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不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算起。)审判员  蔡文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红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