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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民终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冬梅与朱文兵、陶巧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文兵,姚冬梅,陶巧芬,唐芳,花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文兵,男,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冬梅,女,1961年9月2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武定县自来水厂职工,住武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巧芬,女,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芳,女,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花建平,男,1960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东,云南张月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朱文兵因与被上诉人姚冬梅、陶巧芬、唐芳、花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文兵在本院依法送达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批准缓交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朱文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文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德英审判员  刘 莹审判员  晋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琳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