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苏文宏、石家庄市大石门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宏,石家庄市大石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苏文宏。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大石门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苏文宏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大石门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0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文宏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石裁字[2015]第059号裁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苏文宏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大石门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元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亮审判员 宋 鑫审判员 赵同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