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任永平与司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平,司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557号原告:任永平,女,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司宣,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任永平与被告司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任永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永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任永平负担。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