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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余海深与张保付、XX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深,张保付,XX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3447号原告:余海深。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黎,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保付。被告:XX根。原告余海深与被告张保付、XX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海深诉称,2014年11月27日,被告XX根借到原告50000元,由被告张保付担保,此后没有偿还。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余海深在起诉书中应当明确被告张保付的具体住所地,本庭依照原告书写的被告张保付的住所地送达文书时,被告张保付不在此处居住。原告贾正克也提供不出被告现在实际住所地。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海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如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相军审判员  赛 赛审判员  薛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洁 来源:百度搜索“”